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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创新

    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而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以一系列制度、体制、管理方式和政策措施来保障和推动的。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物质财富与分享发展成果的平等权利和公平机会,推进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完善所有制结构,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形成激发活力、促进稳定的财产关系

  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和适当的产权制度,既是社会活力的源泉,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从所有制结构的角度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仅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层次性、阶段性要求,也有利于它们之间的相互竞争以及在竞争中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它们之间的优势互补和风险分担。从产权制度的角度看,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创业、创新和劳动的积极性,促进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有利于稳定投资预期,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完善所有制结构。首先,继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其次,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应使非公有制企业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投资机会、行政服务、市场环境和权益保障。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产权结构、治理架构和管理方式的科学化、规范化。第三,改善国有企业股本结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当前,推动产权制度建设需要特别注重两个方面:一是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建立严格的可追究的责任制度。授权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或所有者职能,通过人格化的代表进入企业依法依规管理企业重大事务。进入企业的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应通过市场公开招聘,并相应建立起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责任人、对企业国有资本人格化代表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二是健全产权保护法规,切实维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权利。

  完善经济调节体系,健全公共服务制度,形成促进和谐、确保稳定的社会管理体制

  良好的社会管理体制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保障。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应把握完善经济调节体系和健全公共服务制度这两个重要环节。

  完善经济调节体系。经济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主要构成部分。维护经济稳定,有赖于形成科学有效的经济调节体系。从经济调节的内容上看,其重点是有效调节总量和结构,有效梳理社会成员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简言之,一是调节生产,一是调节分配。把生产调节与分配调节结合起来考虑,当前应着力做好这样几项重要工作:第一,立足于城乡互动和体制创新,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第二,实施有重点、有区别、有倾斜的区域发展政策,推动形成各区域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产业结构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逐渐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动各地区共同发展。第三,着力自主创新,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四,加快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合理兼顾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从经济调节的方式上看,首先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在实施经济调节时,应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切实把握好调节的时机、力度,注重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其次需要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实施有力的宏观调控;又赋予地方必要的调节权力,满足地方的实际需要,增强经济的活力与效率。

  健全公共服务制度。健全的公共服务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催化剂和社会危机的化解剂。由于政府是经济社会管理的主体,健全公共服务制度的实质就是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审批范围,不断改善审批方式,同时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努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第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并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的力度。第三,完善政策环境,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与社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管理方式,着力解决社会服务组织总体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和行政色彩浓厚等问题,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机制,形成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法治环境

  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机制,其着眼点在于公正立法、公正执法。

  公正立法。公正立法是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基础,也是公正执法的基础。实现公正立法,应把握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第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并将这些规定与要求体现在立法过程和法律条文中。第二,完善立法的主体。这不仅要求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必须是能公正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的机构,而且要求实际担任法律法规文本起草的机构和人员是能够站在公正立场上的非利害关系者。第三,优化立法的角度。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应当是,促使政府慎重而公正地行使权力,鼓励社会各方面充分发挥活力。因此,要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对政府部门约束较为松懈的状况,使关于政府部门的立法角度从“禁止性”转向“允许性”: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同时,使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立法角度从“允许性”转向“禁止性”: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涉足。

  公正执法。公正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实现公正执法,要在规范行为和完善体制两方面下功夫。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漠视普通民众法律诉求、权大于法、尺度不一、以权谋私等种种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真正做到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加强对领导者、执法者守法执法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对相关人员和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影响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必须完善诉讼制度、检察监督制度,推进监狱体制、劳动教养制度等改革;完善司法便民工作制度,加强对普通民众的司法援助;推进司法民主,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和监督。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形成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风险应对系统

  人类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要义在于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程度。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应对风险的基本手段,是防止社会动荡的有效屏障,是顺利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条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着眼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在注重保障水平合理适度的同时,下力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实现家庭保障、亲属互济保障等传统保障形式与现代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系统。二是实现保障制度建设与其他相关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努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如千方百计改善就业环境、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灵活划转制度、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等。

  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化解和防御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除了建立必要的应急管理系统,还应健全矛盾调处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建设应把握两个基本点:一是立足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作为矛盾调处者,政府部门应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二是立足于疏导、协调而不是堵塞、压制。堵塞、压制、敷衍、漠视,只会激化矛盾。应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并将这些渠道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1-10 第09版)      时间:2007/1/15 22: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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